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:
1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2、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3、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4、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5、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,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;
6、更多详情见条款。
保障项目 | 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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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故保险金 |
被保险人身故,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,合同终止: (1)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;
(2)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(不计利息)扣减已给付的年金(不计利息)。 |
满期保险金 |
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,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 |
年金 |
自合同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,至合同第十二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止,保险公司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,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%给付年金。 |
投保年龄:符合承保条件者
保险期间:13年